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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

作者:时间:2015-05-15点击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
  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纲要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精神,全面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切实解决“入园难”问题,针对我区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现状
  (一)基本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实施以来,在教育部的大力支持下,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区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三年来,全区新增幼儿园2692所(新增公办幼儿园341所),幼儿园总数达8029所,其中,公办幼儿园873所,占幼儿园总数的10.8%,新增在园幼儿63万名,在园幼儿总数181.7万名,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66%,“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二)主要问题。1.学前教育资源短缺,幼儿园布局有待进一步调整和完善;2.学前教育投入不足,公办幼儿园和多元普惠幼儿园比例偏低;3.学前教育专任教师数量不足,专业水平不高,队伍不稳定;4.学前教育保障机制不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不合理,幼儿园主要靠收费维持,运转困难;5.学前教育管理不到位,学前教育保教质量不高。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强化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坚持公办民办并举,创新学前教育发展体制机制,大力发展多元普惠幼儿园,进一步扩大和优化学前教育资源;合理配置保教人员,不断提高学前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和保教质量;初步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高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三、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6年,在全区初步建成“广覆盖、保基本、多元化、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75%,公办幼儿园和多元普惠幼儿园覆盖率达到60%以上;基本建立公共财政投入和家庭合理分担成本的城市学前教育运行保障机制,基本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运行保障机制。学前教育教师队伍配置进一步合理,专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基本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显著提高。
  (二)年度目标。
  2014年,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和实施学前教育第二期三年行动计划,完善辖区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启动实施学前教育发展工程,新建公办幼儿园384所,改扩建公办幼儿园714所;扶持1000所多元普惠幼儿园;建设118个学前教育集团;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监管,对无证办园进行治理;继续实施园长、教师“国培”和“区培”计划,重点对1000名普惠幼儿园园长和5000名骨干教师进行免费培训;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0.4%。
  2015年,继续实施学前教育发展工程,新建公办幼儿园675所,改扩建公办幼儿园1083所,扶持1000所多元普惠幼儿园;建设50个学前教育集团;平均每一位幼儿教师获得专业培训不少于72学时,全区幼儿专任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超过65%;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2%。
  2016年,继续实施学前教育发展工程,新建公办幼儿园708所,改扩建公办幼儿园948所;扶持1000所多元普惠幼儿园;建设32个学前教育集团;全区学前教育平均每一位教师获得专业培训不少于72学时,专任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超过70%;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5%,基本解决“入园难”问题。
  四、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布局。各地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建设、计划生育政策完善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政策调整等对本地人口发展趋势的影响,科学谋划区域学前教育布局,以公办幼儿园和多元普惠幼儿园为主体,按照构建“广覆盖、保基本、多元化、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求,把幼儿园建设规划纳入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切实做到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同时,按照就近便利和确保质量的原则,重点解决好普惠性幼儿园匮乏的县(市、区)、乡镇、城乡结合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留守儿童集中地区的学前教育发展问题。
  (二)加快城乡公办幼儿园建设。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每县(市、区)城区建设1-3所公办园、每个乡(镇)政府所在地建设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的要求,分年度做好公办园建设方案,大力实施学前教育发展工程。
  1.重点建设城镇幼儿园。幼儿园建设经费主要由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自治区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同建同补、以奖代补”的原则予以奖励补助。对列入自治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新建、改扩建的公办幼儿园,自治区将按建设规模予以额度不等的资金补助。鼓励和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社会福利机构开设附属幼儿园,使适龄残疾儿童能够享有公平的学前教育机会。
  2.重点加强示范幼儿园建设。各地要努力办好现有公办幼儿园,进一步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升幼儿园办园水平和质量,将公办幼儿园建设成为当地学前教育师资培训和多元普惠幼儿园骨干教师输出基地。全区每县(市、区)要建设1所以上自治区示范幼儿园,充分发挥示范幼儿园的示范、辐射和引领作用。
  3.加大乡镇中心幼儿园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积极筹措办园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县(市、区)政府要完成所辖每个乡镇建设一所中心幼儿园的任务,为乡镇中心幼儿园安排一定数量的公办幼儿教师事业编制。乡镇中心幼儿园是农村学前教育管理网络中的重要节点,要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全乡镇幼儿园的管理指导和示范辐射作用。积极推广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办幼儿园(班)实施教育教学统筹管理的模式。
  (三)大力发展多元普惠幼儿园。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布局规划和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大力发展多元普惠幼儿园。
  1.优先支持集团连锁普惠幼儿园建设。各地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4〕34号)要求,将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多元普惠幼儿园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落实优先、优惠政策,积极吸引有办学实力的社会办学主体按规划布局、建设标准发展集团连锁普惠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合作举办普惠幼儿园。
  2.按标准认定和扶持多元普惠幼儿园。各地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普惠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普惠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普惠幼儿园评估细则》的要求,按标准定期开展认定和扶持多元普惠幼儿园工作。2014-2016年,在各地认定、推荐的基础上,自治区每年认定和扶持1000所多元普惠幼儿园。
  3.完善奖补政策,提升多元普惠幼儿园公益服务能力。全区各地要出台有关多元普惠幼儿园奖补政策,支持多元普惠幼儿园不断改善办园条件,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保教水平。对多元普惠幼儿园按不同星级予以奖补,还可以通过派驻公办园长、骨干教师、免费培训等方式予以扶持。自治区从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对达到自治区一星级以上的多元普惠幼儿园,按照在园幼儿数给予生均补助,并实行多元普惠幼儿园升级奖励政策。达到自治区示范幼儿园标准、自治区星级幼儿园标准的多元普惠幼儿园予以一次性额度不等的奖励。
  (四)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政策要求,在城镇小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必须按建设户数、入住人数规模配套建设小区幼儿园,建成后作为公共教育资源交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2015年,按《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有关要求,由自治区教育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配合,就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对规划、建设、移交、举办以及回收、补建等作出具体规定。各市、县(市、区)规划与建设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出台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2015年年底前以市为单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发改等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规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联合对本地2011年7月以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幼儿园举办、移交、回收及补建等情况进行检查。2016年底前,各地城镇小区要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幼儿园。
  (五)加强对薄弱幼儿园的改造升级。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全面排摸辖区内薄弱幼儿园现状的基础上,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桂教基教〔2013〕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暂行办法》(桂教基教〔2013〕54号)、《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文件精神,逐园制订幼儿园改造提升计划,不断提升幼儿园办园条件、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确保幼儿园软硬件建设符合学前教育需求。
  (六)切实加强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1.加快核编、配备工作。自治区教育厅牵头,会同自治区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研究制定幼儿园教师补充办法,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补足配齐幼儿园教师队伍。各地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编制标准暂行办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补助等方式,逐年提高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配备比例。各地可聘任优秀的幼儿园退休教师到教师资源短缺的农村地区任教或开展巡回支教。完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严格准入,着力提高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比例。民办幼儿园要参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并实行自主聘用、合同管理。充分运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各类幼儿园教职工的监管。
  2.加大师资培养培训力度。各地要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养规划,不断提升学前教育师资培养水平。自治区要统筹确定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培养规模,加大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力度。完善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培训体系,自治区、市、县、幼儿园四级联动,分级规划,分层分类培训公办幼儿园和多元普惠幼儿园教师。自治区和市县政府要在学前教育经费预算安排幼儿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建立健全每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制度。自治区每年重点对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和学前教育管理干部进行培训。市、县依托优质学前教育培训机构,采取远程、集中、跟岗学习等多种形式对教师进行培训。
  3.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与待遇。完善和落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公办幼儿园在岗不在编教职工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在编制限额内按规定程序逐步理顺纳入编制内管理。做好公办幼儿园在规定员额内聘用编外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工作,按照有关劳动合同和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列入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民办幼儿园教职工资待遇最低标准,并将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待遇保障状况作为对其进行年检、等级评定、督导评估等重要指标,以督促民办幼儿园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足额足项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七)进一步加大学前教育投入。
  1.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学前教育投入的主体责任,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学前教育投入政策,拓宽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渠道,每年在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教育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学前教育,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比合理。自治区财政统筹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资金,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各级政府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幼儿园基本建设、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师资培训、扶持企事业单位办园和多元普惠幼儿园等。财政性学前教育投入要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倾斜。
  2.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确保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工资足额发放,对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以及多元普惠幼儿园予以支持。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教育厅研究制定《广西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合理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的分担机制。各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管理和多元普惠幼儿园奖补办法。
  建立幼儿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市、县(市、区)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监测当地公办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并上报自治区物价部门,自治区物价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收费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
  3.强化投入资金监管。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各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督促幼儿园完善内部财务制度,加强对幼儿园经费使用和收费行为的监管,杜绝乱收费和乱摊派。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经费的审计,确保经费规范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八)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机构监管机制。
  1.健全幼儿园监管体系。各地要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履行监管主体责任,相关部门按职能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随机抽查制度。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力量,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资质、教师资格、办园行为、收费行为等的监管。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学前教育专项督导检查,向社会发布督导报告。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把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落实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等机构的责任。公安、质检、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督指导。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定期自查自纠制度和家长委员会制度,对卫生、消防、园舍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对事关幼儿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充分征求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2.加强治理无证幼儿园。(1)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和多元普惠幼儿园的同时,加大对无证幼儿园的治理力度。2015年底前,要建立无证幼儿园治理机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以村委会为落脚点,明确无证幼儿园排查、上报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取缔,并妥善安置被取缔无证幼儿园在园儿童。无证幼儿园的治理成效纳入县(市、区)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年度综治考核。(2)加大对幼儿园相关信息公开力度。从2014年起,要求全区各地建立学前教育机构认证公示制度,每年定期公布辖区内有招生资质的幼儿园、看护点名单;开展学前教育机构办学水平评估认定,公布相应等级的幼儿园名单;建立学前教育机构黑名单制度,实施重点监管,直至依法取缔。
  3.强化安全规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监管与指导。按规定配齐专职保安,完善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护体系,制订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认真落实卫生保健制度和食品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的相关规定。
  (九)着力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1.提升保教水平。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构建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体系,组建学前教育管理与质量专家指导团,着重加强对师资配备、教育过程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指导和评估。深入开展《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实验工作,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研究探索符合幼儿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的教育内容、方法和途径。完善幼儿园保育教育与小学教育有效衔接的机制,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
  2.推动幼儿园升级上档。各地要引导公办幼儿园和多元普惠幼儿园按等级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加快升级上档步伐,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水平,要努力培育一批质量高、品牌好、群众满意的多元普惠幼儿园,以满足社会多样化的学前教育需求。
  3.重视教研工作。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幼儿园数量和布局,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学前教育教研指导责任区,安排专职教研员,采取分层次、分类别、分区域、包片到园、指导到人等方式开展教科研工作,着力解决学前教育质量中存在的问题。
  (十)推进管办分离办园体制改革,创新学前教育办园模式。
  1.深化集团化办园模式改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园试点办法》,出台激励政策,通过引入市场机制、盘活园所资产、整合管理力量、拓展服务层次等,扶持市级以上示范幼儿园在全区范围内以多种形式组建学前教育集团。到2016年底,力争在全区范围内形成一批“自主发展、内涵优质、服务面广、群众认可”的品牌学前教育集团。
  2.积极探索公建民营模式。教育部门可通过签订委托办园合同聘用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单位或个人经营公建的幼儿园。
  3.积极探索民办公助模式。鼓励和支持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单位或个人按照多元普惠幼儿园标准举办幼儿园,政府给予一定的奖补。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调整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公办幼儿园建设、师资和设施设备的配备、经费筹措及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按照本计划要求,认真编制和实施第二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建立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学前教育规划、投入、监管和保障等方面责任,研究解决编制实施行动计划中的重大问题。
  (二)扎实推进综合改革。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统筹推进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抓住制度创新、办园模式创新、教师队伍补充机制、教育成本分担和运行保障机制、安全监管机制等关键环节,制订政策措施,着力解决本地区学前教育的薄弱环节和瓶颈问题。
  (三)加强绩效考评及督查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考核范围,建立奖惩和问责机制。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无证园治理等开展专项督导。从2014年开始,每年对全区学前教育绩效考评工作突出的前30名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并作为下一年度国家和自治区学前教育项目建设和奖补资金分配的权重因素。对考评结果不达标的县(市、区),按自治区教育改革发展绩效考评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介,扎实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学前教育法规政策、学前教育规律、科学育儿知识、学前教育先进经验等,提高社会对学前教育的认知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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